裁判文书详情

林**隐匿会计凭证、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诉刑诉(2015)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犯隐匿会计凭证罪、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及其辩护人徐**、户改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退回安阳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1日16时许,安阳县许家沟乡政府组织该乡下庄村相关人员到乡政府对该村财务手续准备理财时,被告人林**从下庄村会计林*甲手中将该村2014年7月份以来的会计凭证要走后离开乡政府,使理财工作无法进行。随即乡政府工作人员采取口头通知、书面通知和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督促林**交出村财务凭证,以便按照规定的程序理财、记账,但林**拒不交出会计凭证。直到被告人林**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才通过其辩护律师让其儿子林*乙将下庄村2014年7月以来的会计凭证交给下庄村会计林*甲,由林*甲将该凭证交到许**农经站。

2015年元月份,安阳县许家沟乡下庄村党员董某某、林**和被告人林**商量,为了使他们反映的该村村委换届、村办铁厂贪污腐败等问题能够引起上级领导的注意和重视,用以声明集体退党的形式将信访材料附在后面。董某某和林**草拟了一份退党书,经被告人林**修改后,让党员董某某、林**、林**、林**、林**等人签了名并按了血指印,后林**和董某某到复印店扫描了上述材料,并用像片纸打印了十余份公开退党书,并通过河北省磁县磁州邮政局分别向各级领导用快件发了信。之后被告人林**明知董某某和林**等党员并非真想退党,也未按照退党程序申请退党,只是以退党为名行告知之实,并且也未经董某某等人同意,就找到孟*甲,孟*甲又通过关系找到北京**媒公司的岳某某,岳某某将该“集体退党”的稿件当夜发给了中国法制传媒、思忆堡、中国舆论观察新闻网等三家网站,当夜被十余家网站转载,其中还有“消费日报网”、“大爱无疆网”等多家境外网站转载报道,目前仍有个别网站上有该贴,造成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接处警记录、网页照片、鉴定意见、退党申请书稿件、到案证明,以及相关书证、物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林**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隐匿会计凭证罪、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林**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辩解认为:1、其被抓获后,给办案民警说会计凭证在其家中,其能够找到账本,但民警不让其回家;另外其是受会计林某甲委托代为保管会计凭证,且其还有审核会计凭证的义务,没有隐匿会计凭证,不构成隐匿会计凭证罪。2、其没有参与董某某和林**等人退党申请的谋划,也没有让孟*甲把“公开集体退党书”申请书上传到网络上,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辩护人徐**、户改英辩护认为:1、针对隐匿会计凭证罪,隐匿和拒不交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被告人林**不存在隐匿行为,不存在逃避查处行为,故不构成隐匿会计凭证罪。2、本案案发系被告人林**受孟*甲煽动造成的,孟*甲应负主要责任,且该案也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隐匿会计凭证事实:2009年6月10日,安阳县**村村委会和党支部委托安阳县许家沟乡“三资”委托代理中心对许家沟乡下庄村“三资”进行代理。安阳县许家沟乡“三资”委托代理中心负责对许家沟乡下庄村的财务进行监督管理、凭证审核工作。2011年12月3日,被告人林**当选为安阳县**村村委会主任,至今未换届选举。2015年1月21日16时许,安阳县许家沟乡政府组织该乡下庄村准备理财时,被告人林**从下庄村会计林*甲手中将该村2014年7月份以来的会计凭证拿走后离开乡政府,使理财工作无法进行。随即乡政府工作人员李*甲、胡**等人采取口头通知、书面通知和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督促林**交出下庄村会计凭证,以便按照规定的程序理财、记账,但被告人林**拒不交出。2015年2月9日,被告人林**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13日,被告人林**通过辩护律师让儿子林*乙将安阳县许家沟乡下庄村2014年7月以来的会计凭证交给下庄村会计林*甲,林*甲随后将该村凭证交到许家沟乡政府农经站。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林**供述与辩解,2015年1月份一天,许家沟乡下庄村村理财小组成员林**说乡政府通知下午要在乡里对该村财务手续进行理财。因其认为理财应该在其村里进行,其便对林*甲说不在乡里理财了,要回村里理财,林*甲就让其把账先拿回去了。其便和董某某开着面包车回下庄村把账放到了其家中。因磊口乡北磊口村的一个朋友给其打电话说有急事其便急忙去了。在路上胡某甲给其打电话说要到村里理财,其说其有急事要去磊口,等其有时间了,理财小组成员到齐了再理财吧。2015年1月21日以后,林*甲给其打过电话说乡政府让她通知其理财,其说乡政府已经把他们都停职了,其和理财小组都没有理财的职责了,等其有时间把账给了她。2015年2月6日,其到乡政府办事,乡里的干部书面通知其交账,其当时也没有交。其到看守所后,通过律师让其儿子把账本交给了林*庚。

2、证人证言

(1)证人李*甲(许**纪检书记)证言证明,2015年1月21日16时许,按照乡政府通知,许家沟乡下庄村林**、林**、杨某某、董某某到乡政府理财。其让会计林**到乡农经站拿账,然后其就进了会议室。后林**通过胡**把其叫到院子里说:“你这不是给我闹丢人呢,理财在村里不能理,还用到乡里理财?我走了”。说完林**开车就走了。后林**说林**把账拿走了,其就马上给林**打电话让他把账拿回来理财,林**说要回村里理财。之后其和刘*甲、胡**一起到下**委会,但没有见到林**。其让林**和刘*甲、胡**到林**家去找了两次,也没有找到林**。当天其让林**回到乡政府把之前她整理的账目清单签了字,让乡纪检干部问了她一份笔录,还安排她负责给林**要回来凭证。之后其安排刘*甲每天催林**找林**要凭证,林**说她找不到林**。2015年1月28日,乡政府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林**,让她找林**催要账目。2015年1月30日,乡纪检副书记王*、乡纪检干事王*乙、包村干部胡**和景*甲到林**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林**交账,当时林**没有在家,他老婆在家,但她不在通知书上签字。期间其还安排王*乙以手机短信的方式通知林**交账、理财,但林**也没有把凭证拿出来。村委会财务的上级主管部门是乡农经站,下庄村理财小组成员有张**、林*辛、林*己、林*壬、房某某。村委会理财在时间和地点上有具体规定和要求,时间上规定是日清月结,每月理财一次;地点上没有什么硬性规定,一般都是在村委会理财。下庄村从2014年7月至今没有到乡农经站报过账,这属于不正常情况,所以乡政府要求下庄村要到乡政府理财。

(2)证人刘**(许**农经站站长)、胡**(许家沟乡经济发展办副主任)、景*乙(许家**党支部副书记)证言内容与证人李*甲证言内容相一致。

(3)证人景*甲(许家**党支部书记)证言证明,2015年1月21日,其和林**、杨某某、林**、张**、林**、房某某、林**、林*己、景*乙按时到了许家沟乡政府等候理财,期间乡纪检书记李*甲进到会议室说林**拿着账跑了,他要求回下庄村去理财。然后他们就开车一直追到下**委会也没有见到林**。李*甲书记给林**打电话,林**说他外出了回不来,李*甲还让林**找林**把账拿回来。后乡政府工作人员多次通知林**理财,但林**一直也没有把账交回来,未能理财。

(4)证人房某某(许家沟乡下庄村群众代表和理财小组成员)、林**(许家**党支部副书记)、张**(许家沟**理财小组组长)、杨某某(许家**村委会委员)证言内容与证人景*甲证言内容相一致。

(5)证人林*乙(被告人林**儿子)证言证明,2015年2月11日下午,其父亲林**通过律师告诉其放会计凭证的地方,其回家找到后就给了林*甲。

(6)证人林**(许家**村会计)证言证明,2015年1月21日下午,其和林**等人到乡政府理财。其到农经站拿开账本后被林**叫到面包车跟前,他说要回村理财,其就从车窗把会计凭证给了他,他就开车走了。后其和乡干部到下庄村找林**也没有找到。2015年2月13日,林**儿子林*乙提着会计凭证到其家说会计凭证找到了。中间停了一天,其就把会计凭证交给了农经站。

3、鉴定意见

相州专审(2015)第0301号审计报告证明,经安阳**事务所审计,安阳县许家沟乡下庄村账目收支平衡。

4、相关书证

(1)中共许**查委员会与林**的谈话笔录证明,2015年1月21日,被告人林**从林某庚处骗取了许家沟乡下庄村账目。

(2)安阳县**服务中心情况说明、许家沟乡下庄村收支登记表证明,安阳县许家沟乡下庄村2014年6月底现金账目余额75213.84元。2014年6月以来安阳县许家沟乡下庄村先后从农经站取代管资金246500元,坐收坐支矿山承包费、养殖占地费80628元;收入不下账,坐收坐支宅基地押金81000元。连同原有账面现金余额756213.84元,许家沟乡下庄村应有现金(或支出单据)483341.84元。

(3)安阳县**服务中心回执证明,2015年2月3日,许家**务中心书面通知林**于2015年2月5日前将会计手续交乡农经站。2015年2月5日,许家**务中心书面通知林**于2015年2月7日前将会计手续交乡农经站。

(4)安阳县许家沟乡下庄村关于“三资”委托代理的授权书证明,安阳县**村村委会和党支部均委托许家沟乡“三资”委托代理中心对许家沟乡下庄村“三资”进行代理。

(5)安阳县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推行村财物委托代理的意见证明,安阳县各乡农村财务委托代理中心主要负责农村财务的管理、审核、财务处理工作,并承担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6)中共**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2014)6号文件《安阳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证明,安阳县各乡“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审核凭证,对不符合财务制度和不规范的原始凭证不予入账。

(二)寻衅滋事事实:2015年元月份,被告人林**与安阳县**村中共党员董某某、林**商量,为了使他们反映的该村村委换届、村办铁厂贪污腐败等问题能够引起上级领导的注意和重视,以退党为名制造影响,董某某和林**草拟了一份“公开集体退党书”,经被告人林**修改后,让中共党员董某某、林**、林**、林**、林**等人签了名并按了血指印,还在“公开集体退党书”后面附上信访材料。后被告人林**和董某某到复印店扫描了上述材料,并用相纸打印了十余份公开退党书,通过河北省磁县磁州邮政局分别向各级领导用快件发了信。之后被告人林**明知董某某和林**等中共党员并非真想退党,并且也未经董某某等人同意,就找到孟*甲,孟*甲又通过关系找到中媒联动文化**公司的岳某某,岳某某将该“公开集体退党书”的稿件当夜发给了中国法制传媒、思忆堡、中国舆论观察新闻网等三家网站,当夜被十余家网站转载,其中还被“消费日报网”、“大爱无疆网”等多家境外网站转载报道,引起省、市、县等相关部门的高度关注。

另查明,经中共安**委员会核查,被告人林**“公开集体退党书”材料反映的安阳县许家沟乡政府相关领导滥用职权、结党营私等问题均不属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林**供述与辩解,2012年1月份开始,其就一直反映村里以前的贪腐问题。为了制造舆论引起关注,2015年元月份,其争取董某某、林**意见后写了份公开集体退党书,董某某、林**修改后到外面打印、复印,并经董某某、林**、林**、林**、林某己五个人签字按了血手印,后面附有他们五个人的身份证。公开退党书上的内容是反映许家沟乡党政领导滥用职权、充当保护伞、不作为等内容。董某某和林**把公开集体退党书邮给了中纪委、省、市、县纪委相关领导。后来一直没有结果,其就到安阳宾馆对面的法制维权中心找到孟**,让他把公开退党书发到互联网上。孟**当时说要7000元,但其没有给他钱。写公开退党书并发布到互联网上是其的主意,目的就是引起上级的重视,解决村里的贪腐问题。

2、证人证言

(1)证人孟**(法制**中心主任)证言证明,2014年12月份,林**拿着打印的退党书找到其说想发布到网上引起关注。其说:“你这样发布到网上不好啊,说不定就把你抓开了,这样弄可是反党。”他说:“我不怕,你光管发了,没事。”其就和中媒联**限公司的负责人岳某某联系,岳某某看了看内容说5000元可以转载十来个网站。林**同意后停了没多久,岳某某又说需再加2000元,林**同意后就发了。第二天,岳某某说领导不让发了,让赶紧删帖,这样林**也没有掏钱。

(2)证人岳某某(中媒联**限公司员工)的证言证明,2014年冬天的一天,孟*甲给其打电话说有个稿件想让其发到几个互联网上,给其5000元钱。其和孟*甲相识多年,就答应帮忙。后其把稿件发往人民舆情网、中国法制传媒网、思忆堡网三个网站,让他们发布了。第二天其见那稿件出现在上述三家媒体网站上,感觉负面影响太大,且其他网站也开始转载,同行业人员给其说这个稿件性质太严重,不适合在网上发布。其就赶紧给上述三家媒体网站联系,让他们赶紧把稿件撤下来,尽量消除影响。

(3)证人董某某(许家沟乡下庄村村民)证言证明,2014年的12月底,其村新党支委成立后,村委一班人心里不舒服,就和林**提出来集体退党的事儿。后与林**把退党的想法说了,他说去找个人问问退党能不能造成啥影响。过了两天,林**拿着打好了的材料让其和林**看了看。林**说:“你们签名吧,我再到安阳找人。”这样其就签了名,准备摁指纹时,林**说:“别用印台了,我们摁成血手印。”其就和林**、林**、林**、林**先后摁了血指印。又过了两天,其和林**到安阳复印了一部分“公开集体退党书”。第二天,林**安排其和林**到河北一个邮局寄出了四份“公开集体退党书”,分别寄给了中纪委、省、市、县纪委。

(4)证人林**(许家沟乡下庄村村民)的证言证明,其没有写过退党申请,但是在“公开集体退党书”上签过字、按过手印。董某某第一个签名,其第二个签名。其不是真心想退党。是因为其村委换届的相关问题和村办铁厂贪污腐败的问题,想通过退党的方式让上级部门重视。

(5)证人林某戊(许家沟乡下庄村村民)证言证明,2014年冬天的一天,林**、董某某、林某己三个人到其家说要向上级反映下庄村办铁厂贪污腐败的事,需要其签字,以引起上面领导的重视。他们说这是假退党,是形式。其听说是反腐的事就同意了。他们让其用针头扎破手指,在他们写好的材料上按了血手印。其是1966年入党的老党员,没有共产党其就早死了,其是真心拥护共产党,不会退党的。

(6)证人林某己(许家沟乡下庄村村民)证言证明,2014年冬天的一天,董某某、林某己二人找到其说他们写了个“公开集体退党材料”,想让几个党员签字向上反映许家沟乡下庄村村办铁厂贪污腐败的事,好引起上级的重视。其当时脑子一热,认为这只是一个形式就同意了,并按了血手印,其根本就没有想退党。其是1972年在部队入的党,后来到龙**矿上班,退休后在家养老,一个月差不多领2000元,其是很拥护共产党的。

(7)证人林**(许家沟乡下庄村村民)证言证明,2015年1月份的一天,大伯林瑞*给了其一张打印好的“公开集体退党书”说让其在上面签名,这样就是能够引起上级领导的关注。其当时也没有多想就在上面签了名字,按了血手印,其并不是真退党。后来林瑞*到其家还把其的身份证要走了,具体是怎么发布到互联网上的其不清楚。

3、物证、书证

(1)网站上“公开集体退党书”图片证明,中国百姓公平正义网、“思忆堡”、屌丝爱上爆料网转载为“河南省安阳县许家沟乡发生一起多名党员集体退党事件”。

(2)“公开集体退党”材料证明,“公开集体退党书”内容为安阳县许家沟乡相关领导滥用职权、结党营私等,导致许家沟乡下庄村局势混乱,部分党员退党。党员董某某、林**、林**、林**、林某己均在“公开集体退党书”上签名按了血指印,并附有五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网站及网站信息内容、安阳县许家沟乡集体退党材料证明。“公开集体退党书”的稿件在“中国法制传媒”、“思忆堡”、“中国舆论观察新闻网”、“消费日报网”、“大爱无疆网”等多家境内外网站转载报道。

(4)中共**组织部关于下庄村5名党员网上发帖“退党”有关情况的说明证明,2015年2月初,林**在董某某、林**、林**、林**、林**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在网上发帖,严重扰乱了互联网秩序,严重影响了党群关系,引发了较为严重的后果,引起省委、市委相关部门领导高度关注。

(5)中共安**委员会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林**“公开集体退党书”材料反映的安阳县许家沟乡相关领导滥用职权、结党营私等问题经查均不属实。

(6)安阳**息办公室证明证实,安阳县许家沟乡下庄村“公开集体退党书”上传到网上后,先后被《消费日报网》、《大爱无疆网》等多家境内外网站转载报道,经调查贴文内容不实,特别是被境外网站利用,在互联网上编造、传播,对党和国家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国际形象。

(7)安阳**乡党委证明证实,安阳县许家沟乡下庄村“公开集体退党书”事件,经调查内容不实,特别是被境外网站利用,在互联网上编造、传播谣言,严重扰乱了全乡社会秩序,影响了全乡稳定,对当地党委和政府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

另公诉机关提供本案综合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证实,案发时被告人林**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

2、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林**1989年8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4年6月1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3、到案证明证实,2015年2月9日23时许,被告人林**被安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在安阳市文峰区一出租房内抓获。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针对被告人林**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意见如下:

关于被告人林**认为其持有会计凭证的行为系代村会计林*庚保管的行为,也是其继续进行审核需要的辩解。经查,在安阳县许家沟乡政府农业服务中心依法对许家沟乡下庄村实施会计监督理财期间,被告人林**明知乡村干部理财人员已在乡政府等候理财的情况下,故意从林*庚手中要走村会计凭证带到家中隐匿,证人林*庚证言证明并未委托被告人林**保管会计凭证。事后乡干部和林*庚曾多次找被告人林**催要会计凭证,被告人林**持有会计凭证并非林*庚的委托保管行为,也非其审核会计凭证的期间。故对被告人林**的该项辩解,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林**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林**不构成隐匿会计凭证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2015年1月21日,在安阳县许家沟乡政府农业服务中心依法对许家沟乡下庄村实施会计监督理财时,被告人林**将应当提供出来接受检查的村财务会计凭证带到家中隐匿,后经乡村多名干部口头催要和主管单位安阳县**服务中心书面通知,被告人林**仍拒不交出,被告人林**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才委托家人交出会计凭证。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林**供述、证人李*甲、胡**、林**等人的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林**故意隐匿财务会计凭证,经主管单位书面通知,仍拒不交出的行为,符合隐匿会计凭证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隐匿会计凭证罪。故对被告人林**及其辩护人的该项辩解及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林**辩解认为其没有参与“公开集体退党书”材料的编写,也没有指使他人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解。经查,被告人林**伙同他人编造虚假“公开集体退党书”信息,并指使他人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有证人孟**、董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与证人林**、林**等人证言、集体退党材料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对被告人林**的该项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林**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林**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他人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信息网络是人们沟通交流的平台,是现实生活的延伸,是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案中,被告人林**明知五名中共党员不是真心退党,为了引起上级领导的重视、制造影响,而故意指使他人在信息网络上发布,致使国内外多家网站转载,给党和国家声誉造成严重损害,引起省、市、县等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造成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寻衅滋事罪。故对被告人林**及其辩护人的该项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故意隐匿财务会计凭证,经安阳县**服务中心多次通知,拒不交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隐匿会计凭证罪。被告人林**故意编造中共党员虚假退党信息,并指示他人在信息网络上发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构成隐匿会计凭证罪和寻衅滋事罪的罪名均成立,本院均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有前科,依法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林**主动交还隐匿的会计凭证,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林**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九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林**隐匿会计凭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2月9日起至2018年8月8日,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