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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屈*占与被上诉人郑州裕**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屈*占因与被上诉人郑州裕**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屈*占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16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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