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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诉被告演讲与口才杂志社、李**、董**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演讲与口才杂志社、李**、董**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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