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演讲与口才杂志社、李**、董**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罗**强奸罪一审判决书
原告王**诉被告杨**共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万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贾**诉被告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阳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兆付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伍**与中国人民**司灌阳支公司、卿小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诉河南省**交通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郎**、沁阳**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司义马支公司、肖**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门峡市分公司与王**,纵**、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时**与许**、中国人民**司灵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