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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焦**诉被告湖北大家报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耿**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焦**诉被告湖北大家报刊传媒**公司(以下简称大家报刊)、被告耿**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的委托代理人冯**,被告大家报刊委托代理人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耿**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焦**诉称:原告焦**,自由漫画人,中国网(英文版)专栏漫画家。漫画关注国内时政、经济及国际政治动态。2008年至今,已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美国侨报》、《长江日报》、《金陵晚报》、《北京晨报》、《法制晚报》等国内外100多家媒体上发表漫画近万幅。

原告创作的漫画作品《莫言快乐》,曾署名发表于各种媒体及网站,近期原告发现第一被告出版的、第二被告耿**(郑州**品书店业主)销售的《疯狂作文.高中版.2012年12月号》第89页配图,使用了原告创作的漫画作品,被告在使用该作品的过程中未经原告的许可,也未在作品上署作者名和支付相关费用,并且未经作者的许可对该漫画进行了部分修改。

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作品一经完成,作者即享有著作权,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并依法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漫画作品作为商业性使用,其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获得报酬权等权利。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判令被告停止出版、发行并销毁侵权刊物;停止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漫画作品,并在省级报刊上刊登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声明;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原告焦**为支持其诉请,提交了如下证据:

1、原告主体资格信息、焦海洋简介,拟证明原告身份及相关信息。

2、网络权属证据一组,拟证明原告焦海洋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

3、侵权刊物,拟证明被告大家报刊侵权的事实。

4、购书凭证一组,拟证明被告耿**侵权的事实。

经庭审质证,被告大家报刊对证据1、3无异议;证据2系复印件,且没有网站的用稿通知和稿费凭证相印证;证据4无开票日期,没有购物小票印证。

被告辩称

被告大家报刊辩称:1、原告是否享有著作权需举证核实,原告应该提供首次发表的证据,证明其著作权的主体资格;2、原告未注明不得转载,被告使用转载的图片不违反法律规定;3、被告使用图片来源于网络搜索引擎,由于当时技术手段原因,无法得知原作者信息,被告已刊登声明,请原作者与我公司联系,无侵权故意,尽到注意义务;4、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5、侵权刊物已经停止发行。

大家报刊提交证据一份:《鹤壁日报电子报刊》打印件及电子版,证明在《鹤壁日报》上通过网络搜索涉案漫画,该漫画上没有署作者的姓名。

焦**质证后认为:1、被告提交的证据与作者署名作品一致,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未署名不构成相反证据;2、鹤壁日报时间是2012年10月17日,手机报时间为2012年11月4日,均晚于原告提供的网络权属时间;3、原告的证据足以证明焦**为漫画作者,达到高度概然性。

被告耿**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4日,”天天漫画网”登载漫画”莫*快乐”,注明作者焦海洋。该作品主要内容为:莫*左手怀抱诺贝尔奖的奖牌,双脚及右手分别被三只手拉扯使整个身体呈”大”字状,面露无奈。每只拉扯莫*的手上分别配有”入选高中语文”、”建故居””邀请……”等文字,图上右上方还有一只手伸出作邀请状。

郑州**品书店销售的《疯狂作文.高中版.2012年12月号》第89页中使用了涉案图片,未署作者姓名。经对比,《疯狂作文.高中版.2012年12月号》第89页中使用的漫画与焦海洋的漫画作品构图完全一致,仅删除该作品右下方的”邀请…”文字。

另查明:1、原告当庭对其提供网页打印件进行了上网演示,经本院核实该网页打印件具有真实性。

2、被告湖北大家报刊传媒**公司于2009年12月30日经湖北**管理局核准成立,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编辑、出版、发行《新课程研究》、《少年写作》(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编辑、出版、发行《大家文摘报》、《古今故事报》、《英语广场》(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广告经营、艺术类培训”,涉案书籍版权页面显示主办、编辑出版为湖北大家报刊传媒**公司。

3、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学品书店的经营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耿淑丽。原告焦**提供的购书发票中加盖的印章为”郑州市金水区学品书店”,发票金额20元。《疯狂作文.高中版.2012年12月号》定价6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2012年10月14日,”天天漫画网”登载漫画”莫*快乐”,署名焦**。该证据经当庭验证具有真实性,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大家报刊提供的《鹤壁日报社电子报刊》刊登涉案作品未署名,且时间晚于”天天漫画网”,因此该证据不能否定原告焦**系漫画作品”莫*快乐”作者的事实。被告大家报刊另辩称没有该网站的用稿通知和稿费凭证的理由,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权属证据已足以证明焦**系涉案漫画作品作者,被告大家报刊、耿**未能提出足以否定原告权属证据的相反证据,其所提异议不足以否定该事实,不能成立,因此本院认定焦**享有该漫画作品的著作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大家报刊辩称购书发票无开票日期和购书小票,本院认为,耿**的经营范围包含报刊图书的零售发行,《疯狂作文.高中版.2012年12月号》系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耿**销售该报刊具有合理性。购书发票上加盖有郑州**品书店发票专用章,耿**对此发票的真实性亦未到庭提出异议,被告亦未提出相反证据证明涉案报刊系他人销售,故可以认定涉案报刊系耿**销售的事实。

关于被告大家报刊涉案报刊使用漫画作品是作为文章的配图,原告不是该篇文章的著作权人故没有署名,本院认为,原告对涉案漫画作品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对原告的署名权应予保护,被告所提异议于法无据,不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焦海洋要求被告停止侵犯其著作权行为及赔偿损失的及大家报刊在省级报刊刊登声明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因焦海洋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报刊仍在销售或有库存,故其要求销毁侵权刊物的诉请缺乏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原告购买的侵权杂志6元属于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应予支持。由于本案中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因此本院根据《疯狂作文.高中版.2012年12月号》刊物的性质及涉案书籍发行范围、原告焦**因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为600元。由于《疯狂作文.高中版.2012年12月号》该书系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合法出版物,耿**作为《疯狂作文.高中版.2012年12月号》该书的销售者,对该涉案书籍内容是否侵权不负有审查义务,对本案的侵权行为,耿**主观无过错,因此焦**要求耿**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七)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湖北大家报刊传媒**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含有涉案侵权作品的《疯狂作文.高中版.2012年12月号》刊物;

二、被告湖北大家报刊传媒**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大河报》上刊登致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向原告焦海洋公开致歉,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在相关媒体上公开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湖北大家报刊传媒**公司负担;

三、被告湖北大家报刊传媒**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焦**经济损失六百元;

四、驳回原告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湖北大家报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湖北大家报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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