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限公司诉被告宋振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依法受理,2016年4月29日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宋振朝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河南**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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