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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滑县人民法院(2010)滑民初字第1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及委托代理人程立鸣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王**经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滑县人民法院(2010)滑民初字第116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滑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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