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林州市城郊乡人民政府、张**、上海浦**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林州市城郊乡人民政府、张**、上海浦**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被告城郊乡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张**、上海浦**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0年原林州**药厂申请破产,在破产过程中,被告林州市城郊乡人民政府成立的破产清算组与索*生于同年5月18日签订了转让合同,在该转让合同中,清算组未将原告替该厂偿还的他人存单款90570元及该厂欠原告的其他欠款58281.35元转让给索*生,故意遗漏了原告应得的款项。之后,索*生在原林州**药厂厂址上成立了林州**有限公司,期间经过多次转变,又成立了林州**有限公司。2008年2月25日,被告张**收购了林州**有限公司,并承接了该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接受了该公司的全部有型资产和无形资产,并使用林州**有限公司相关手续正常营业,2015年9月份,林州**有限公司变更为被告上海浦**限公司。综上,被告林州市城郊乡人民政府成立的破产清算组故意遗漏了原林州**药厂拖欠原告的款项即欠原告存单款90570元及其他欠款58281.35元共计148851.35元,因该清算组是被告林州市城郊乡人民政府成立的,被告林州市城郊乡人民政府应对原告起诉的款项和利息承担民事责任。原林州**药厂的资产经过多次演变后,现由被告张**承接了演变期间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及全部有型资产和无形资产,并使用林州**有限公司相关手续继续正常营业至今,现林州**有限公司变更为被告上海浦**限公司。故被告张**和变更后的被告上海浦**限公司也应对原告起诉的款项和利息承担民事责任。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原告无奈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现请求判决三被告归还原告存单款90570元,其他欠款58281.35元共计148851.35元及利息,利息自2000年5月18日起至付清原告欠款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虽是追偿权纠纷,实则是对企业出售后遗漏债务如何处理的问题。本案涉案单位为林州**药厂,2000年5月18日林州**药厂破产清算组作为甲方和乙方索**签订转让合同,将林州**药厂转给索**,成立**限公司,有债权债务交接表,转让合同中还约定,原厂账面上未反映的遗留债权债务,由索**追回偿还。原告陈**诉称2000年以前在林州**药厂拥有债权,而在该厂转让中,该债权未登记移交,属故意遗漏,被告应承担返还责任。本院认为,按照企业出售后遗漏债务承担和处理原则及出售合同中有关遗漏债务有约定承担方承担的规定,索**为约定承担义务方,也应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故本案诉讼主体资格不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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