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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辛**、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辛**、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辛**、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辛**、苏**因做生意周转不开,向原告借了328000元,约定月息三分,二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据一张,经原告多次催要,现仍欠原告40000元拒不给付。现向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给付原告借款4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也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辛**、苏**因做生意周转不开,向原告李**借款328000元,约定月息三分,期间陆续还款,至今还有40000元未偿还原告。二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据一张。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所有证据经庭审认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辛**、苏军风向原告李**借款328000元,至今仍有40000元未偿还,并给原告出具借条,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被告辛**、苏军风应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主张被告给付40000元利息,因原告不能提供未偿还的40000元的具体期限,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辛**、苏军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借款人民币4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辛**、苏军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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