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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与贾光委、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袁**与被上诉人贾光委、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1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袁*及其委托代理人倪金星,被上诉人贾**及其与被上诉人贾光委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审审理中因上诉人袁*提交新证据导致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1158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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