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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东海**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东海**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洛阳**民法院(2014)洛*终字第03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张**申请再审称:1、本案属于社会保险缴费纠纷,根据司法解释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2、东**公司依照法院生效判决为张**“补缴”社会保险的行为不属于“垫付”,是东**公司的违法后果,张**与东**公司之间根本不存在“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二审法院改为“不当得利”纠纷系案由不清、程序违法。3、张**与东**公司之所以发生纠纷,是因为劳动关系引起的,劳资双方地位并不平等,一、二审判决不认定为劳动争议纠纷是错误的。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东**公司提交意见称:张**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东**公司依据生效的(2011)洛*终字第560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已实际履行完为张**缴纳2007年度起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社会保险费用缴纳中明确了用人单位及职工应承担的义务,现东**公司主张张**返还社会保险费用中个人应承担的部分,系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纠纷,故张**称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由于东**公司为张**补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中分为单位和个人缴纳两部分,故一、二审法院判决张**退还东**公司社会保险费用中张**应承担的保险费用并无不当。

综上,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张**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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