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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中**有限公司河南周口项城石油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中**有限公司河南周口项城石油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欲通过非诉解决此纠纷,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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