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红诉被告卜**、孟**、信达财产**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红于2015年12月0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孟**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孟**的起诉,这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孟**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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