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韩*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独任审理,经审查,原告起诉的被告地址为内黄县中召乡王大吴村,经核实中召乡辖区内并无1986年11月11日出生的王*此人,故原告无法提供明确的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韩*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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