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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甲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内检公诉刑诉(2016)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甲及其辩护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份,被告人李*甲和被害人陈*甲在深圳打工时相识,之后二人建立了恋爱关系,被告人李*甲因与被害人陈*乙的恋爱关系遭到被害人陈*乙家人的反对,便多次向陈*乙家人手机上发送威胁短信,并扬言要杀害陈*乙的家人。2015年12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李*甲在内黄县城一地摊上购买一把尖刀后,便乘车来到内黄县后河镇堤口村,翻墙进入被害人陈*乙家中,用尖刀将陈*乙的弟弟陈*戊卧室内的床单刺破后进入被害人陈*乙卧室内藏匿,后被回家的被害人陈*乙及其家人发现并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李*甲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于2015年12月20日被内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日,并处罚款1500元。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于2016年1月9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庭审前,被告人李*甲与被害人陈*乙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李*甲赔偿被害人陈*乙经济损失10000元,被害人陈*乙对被告人李*甲表示谅解,并要求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陈**、陈**、周**、陈**的陈述、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据,被害人陈**家人手机短信截图,现场照片、匕首照片,内黄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内黄县公安局后河派出所抓获证明,被告人李*甲的供述、前科查询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甲非法侵入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0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辩护人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可以采纳。被告人李*甲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被内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日,应当折抵相应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0日起至2016年12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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