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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李*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李*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甲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2月6日登记结婚。2008年7月16日生育一子取名李*乙,2012年6月12日生育次子取名李*丙,由于婚前感情基础薄弱,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和,现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已无法共同生活下去,为此依法起诉,请裁判。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李*乙、李*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甲未作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李*甲经媒人介绍,于2006年2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7月16日生育长子李*乙,2012年6月12日生育次子李*丙,现均随原告李*某生活。双方感情是否彻底破裂,原告未提供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以及当庭述为据,所有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政府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并生育两个儿子,足以说明原、被告之间有深厚的感情。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发生矛盾是不可避免的,但尚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增进理解,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

综上,为了维护社会家庭的稳定,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给双方一次重新和好的机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李*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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