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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刘*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2月17日受理后,原告李*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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