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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与被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农历10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原、被告的婚姻属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感情一直不和,被告经常对原告进行打骂,双方无共同语言,婚后长期处于分居状态,无法共同生活。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了早日解除双方的痛苦,故起诉,请求:1、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2、原告婚前的财产归原告所有;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如判决离婚应返还我彩礼款864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于2014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对此,原告未提供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等证据,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为据,所有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双方虽产生一些矛盾,但无大的矛盾冲突,仍有和好的可能,且原告也未提供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有效证据,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给双方一次重新和好的机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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