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涧西区人民政府断水、断电、断路行为违法一案中,原告王**以”房屋已拆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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