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武**、第三人燕新爱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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