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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与厦门泉**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厦门泉**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潘**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厦门泉**有限公司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5)洛**初字第1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厦门泉**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余**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潘**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进行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5)洛**初字第13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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