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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