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光明诉被告新安县公安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案,原告李光明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光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光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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