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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杨**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杨**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瀍民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中,上诉人李*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提出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受理费1037.5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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