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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左*让因与被申请人刘**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左*让因与被申请人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郑**终字第1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左*让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且未详细研究卷宗材料,未查明相关事实,导致二审判决错误,要求依法再审改判。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刘**提交意见称:申请人左*让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被申请人提交的廉洁与左*让及其妻的谈话录音是不会变的,二审判决正确,要求法院依法公正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审将本案的关键问题定为刘**与左*让于2014年5月3日对账时,左*让是否已经偿还了刘**2万元货款是恰当的。由于左*让认可3月18日和4月30日的2万元汇款不是其汇给刘**的,在此情况下,二审依据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让申请人左*让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支付给刘**2万元货款并无不当。左*让一、二审中称2万元是以现金方式支付的,其申请再审中所提交的书面证言刘**不予认可,且证人未出庭作证,故本院无法予以认定。

综上,左*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左*让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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