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甲诉被告李*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甲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甲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甲全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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