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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甲与李*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甲诉被告李*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甲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甲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甲全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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