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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麻桂香、杨**等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麻桂香、杨之召因与被上诉人杨*,原审被告杨之干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5)洛**初字第1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麻桂香、杨之召及委托代理人梁**、杜三有,被上诉人杨*的委托代理人牛**、徐**,原审被告杨之干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5)洛**初字第121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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