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孙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杨*与麻桂香、杨**等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甲与李*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杜某某、曹某某、朱某某、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贾**与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再审申请人左*让因与被申请人刘**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洛阳市老城区华美调味品批发部诉洛阳市洛龙区大时代超市、李**、洛阳在朝大时**限公司、洛阳在朝大时**限公司国宝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崔**诉洛阳**时代超市、李**、洛阳在朝大时**限公司、洛阳在朝大时**限公司国宝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北**有限公司与魏*、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北**有限公司与昆明**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北**有限公司与邯郸**有限公司、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