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南**限公司与洛阳益**限公司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河南省**民法院(以下简称洛**院)执行洛阳益**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司)申请执行河南**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龙**司不服洛**院(2011)洛**81-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龙**司申请复议称:一、经法院执行,申请复议人拖欠的工程款本金剩余不足百万元。2013年11月12日,法院再次查封了公司的12套房产,价值高达500万元之多,已远远超出剩余执行标的,应当解除查封。另外,该房产查封前已经出售,公司愿意将另外5套房产替换查封的12套房产。二、在益**司向申请复议人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和收款发票之前,申请复议人有权拒绝履行剩余款项。三、对此前复议人提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洛**院至今未作出裁定,其程序违法。四、因申请复议人与益**司的代付材料款仲裁案件目前正在审理中,故本案应当暂缓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益**司申请执行龙**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洛**院于2011年6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洛**裁委(2010)洛仲字第118号裁决书。后因龙**司提起撤销仲裁之诉,本案于同年7月6日中止执行。洛**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了龙**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案件执行中,洛**院对诉讼保全查封的龙辰盛世家园的10套商品房依法进行公开拍卖,所得价款125万元;扣划龙**司银行存款3.36万元。因上述款项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013年11月12日,洛**院又查封了龙**司龙辰盛世家园二期12套商品房,龙**司以该房已全部售出为由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房屋售出的证据。

本案执行过程中,龙**司曾向洛**院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洛**院审查后认为其理由不予成立,决定继续执行,并将审查结果告知了龙**司。

另查明,洛**裁委于2012年12月受理了龙**司与益**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仲裁请求为偿还代垫材料费、工程维修费、清扫费、尚未施工工程款等共计120.918万元,至今尚未结案。

龙**司就法院查封其房产、申请暂缓执行等问题提出执行异议,洛**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1)洛**81-2号执行裁定,驳回龙**司的异议。龙**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

复议审查过程中,本院曾召集当事双方公开听证,并主持双方达成一致的和解方案,即由龙**司将尚未执行的余款交付法院暂存,益**司把相关工程验收资料及发票也提交法院保存,本案暂缓执行并对查封的12套房产解除查封,待双方就代付材料款仲裁案裁决结果作出后,由法院根据仲裁结果再行确定双方互付款项,但龙**司至今未按和解方案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龙**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再次查封其房产是为了确保案件的执行。在本案审查期间该房产尚未评估,且龙**司至今未提供房产已经出售的证据,不能说明是超标的查封。因此,洛**院查封其房产并无不当。关于龙**司要求益**司应提交工程资料及发票问题,本院就该问题提出的上述调解意见,旨在保证和促使双方权利义务的实现,但龙**司违反承诺,以对方不交工程资料和发票为由拒不履行应负法律义务,其主张于法无椐,本院不予支持。对龙**司此前提出不予执行的申请,因洛**院经审理已裁定驳回了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亦无必要就同一事实再次裁定。洛**院已将审查结果告知了龙**司,其程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龙**司关于其与益**司的代付材料款仲裁一案目前正在审理中,本案应当暂缓执行的复议请求,因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龙**司的申请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河南**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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