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党**与被上诉人洛**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5)孟*三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党**及其委托代理人吕**、杨**,被上诉人洛**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薛三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5)孟*三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