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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与洛阳华源**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党**与被上诉人洛**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5)孟*三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党**及其委托代理人吕**、杨**,被上诉人洛**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薛三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5)孟*三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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