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洛阳**业医院与洛阳市新**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洛阳**业医院因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4)老民初字第11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洛阳**业医院的法定代表人晋**,被上诉人洛**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经审理查明,2004年6月至2005年5月洛阳市新**有限公司两次为洛阳市第二商业医院承建该院综合楼、改建门诊部等工程,工程竣工后,经洛阳信**有限公司对全部施工工程进行决算,工程总造价529881.07元。截止2012年11月12日洛阳市第二商业医院尚欠洛阳市新**有限公司工程款64881.07元,并向其出具欠条,欠条未注明还款期限和支付利息的约定。现洛阳市新**有限公司持此欠条,向本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洛阳市新**有限公司要求洛阳**业医院偿还工程款64881.07元及利息7910元,由出具的欠条为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洛阳**业医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洛阳市新**有限公司工程款64881.07元及利息7910元。判决送达后,洛阳**业医院不服,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洛阳市第二商业医院上诉称,一审没有通知上诉人开庭,上诉人也没有参加庭审,程序严重违法。双方对利息没有约定,又没约定支付时间,原审判决利息7910元缺乏事实依据。请求二审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利息,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洛**程有限公司答辩称,一、一审法院按照程序向上诉人送达开庭传票并通知开庭时间,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一审法院缺席审理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程序不存在任何违法情形。二、一审法院判决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答辩人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建设施工合同关系,上诉人应当在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但上诉人一直拖欠,经答辩人多次催讨,截止2012年11月12日仍有64881.07元未付。双方之间仍然是建设施工合同关系并非借款法律关系。上诉人逾期付款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外,另查明,原审法院向洛阳**业医院送达开庭传票,由其办公室主任唐**签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洛阳**业医院上诉称原审程序违法,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原审法院向洛阳**业医院送达开庭传票,由其办公室主任唐**签收,上诉人洛阳**业医院经原审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缺席判决符合法律规定。该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上诉人洛阳**业医院上诉称其不应支付利息,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洛阳市新**有限公司要求洛阳**业医院支付所欠付的工程款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洛阳市第二商业医院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