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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与崔**、何*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崔**、何*、崔**、高**与被上诉人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三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崔**及其与何*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亓立国、周**,上诉人崔**,被上诉人樊**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吕**到庭参加了诉讼,上诉人高**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1、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三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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