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洛阳嘉**有限公司与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嘉**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嘉**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嘉**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阳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洛阳**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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