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哲诉被告洛阳市涧西区君逸旅馆、栾山河、洛阳嘉**有限公司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哲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栾山河、洛阳嘉**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申请撤回对被告栾山河、洛阳嘉**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对被告栾山河、洛阳嘉**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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