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司诉被告亮**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司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北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元,由原告湖北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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