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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与杨**、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牛**、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5)管民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2016)豫01民终3400号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通知上诉人杨**于2016年4月1日前缴纳诉讼费,该通知于当日送达,现上诉人杨**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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