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郑州**限公司与被告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49元,减半收取1124.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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