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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刘**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撤回上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465元,由上诉人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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