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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七**限公司与沁**威学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不服沁阳市人民法院(2015)沁民二初字第001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认为,此案争议事项的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为上诉人住所地即上海市嘉定区,此案应由上海**民法院管辖,沁阳市人民法院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申请存在错误,因此,请求依法撤销原审法院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相关证据可以证实,本案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在沁阳市辖区,因此,被上**永威学校依法向本案建设工程所在地的沁**民法院起诉,符合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故沁**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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