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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乐金电子(沈**限公司票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乐金电子(沈**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济民一初字第4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上诉人**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其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焦作**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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