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诉被告焦作市**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贺**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由原告贺**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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