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原**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社会及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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