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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受理后,由代审判员刘**任审理,2015年12月24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裴新会,被告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5月3日登记结婚,至今未育。原、被告已结婚3年多,因性格不合,常发生矛盾,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前财产各自所有,平均分割婚后财产;三.一切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于某某辩称:原、被告之间没有大矛盾,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5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并未生育子女。因家庭琐事造成双方感情不和,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多年才结婚,婚姻基础好,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原告诉称夫妻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双方如能在今后的家庭生活中加强沟通与交流、相互理解与关爱、积极改善夫妻关系,则夫妻感情的恢复仍有可能。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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