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安阳市龙安区书保搬卸服务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目前证据不充分,需通过有关部门指令公安机关重新调查,待证据充分时再予以起诉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