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新乡**主委员会与被告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新乡市**主委员会诉被告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新乡市**主委员会于2014年3月20日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乡市**主委员会撤回对被告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新乡**主委员会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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