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新乡市**主委员会诉被告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新乡市**主委员会于2014年3月20日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乡市**主委员会撤回对被告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新乡**主委员会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原告史**诉被告孙**、中国太平洋**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孙**因与被上诉人徐**、毛**、张**、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新**有限公司与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李*、原审被告人赵*、刘某某销售假药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上诉人宋**与被上诉人**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诉被告新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与被告新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新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姜*、常**、华农财**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