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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与被告新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新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称1992年8月31日我签订五年期劳动合同,1996年5月1日又违反决定将我停薪留职一年,用书面要挟我如果按时交纳留职费就解除劳动合同,我怕解除合同被迫于1996年5月4日签字交费,每月150元,一年交费1800元。1997年6月1日被告又以解除劳动合同欺诈我与其签订保值合同3年,每月交费100元,3年交费3600元。被告违反规定于2011年7月5日与我解除劳动关系,我一直向有关部门主张权利救济,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确认停薪留职协议和保值合同违法属无效合同2、赔偿无效协议损失加25%计87605元(含应得的职务工资损失)3、赔偿无效合同损失加25%计28980元(含应得的职务工资损失)4、赔偿无效协议留职费1800元和无效合同管理费3600元5、责令提交停薪留职协议中根据本人申请原件6、责令提交签订的5年期劳动合同和用工细则及其规定的聘书每年职务工资标准各原件。

本院认为

经审理认为,原告请求责令被告提交根据本人申请原件,责令被告提交五年期劳动合同和用工细则及其规定的聘书每年职务工资标准原件,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确认停薪留职协议无效,赔偿损失加25%计8760元;确认合同无效,赔偿损失加25%计28980元;赔偿无效协议留职费1800元,无效合同管理费3600元,属重复诉讼,本案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乡**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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