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苗*以与被告人李**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李**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其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苗*撤回对被告人李**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