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苗*以与被告人李**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李**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其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苗*撤回对被告人李**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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