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一初字第1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11元,减半收取155.5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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