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一初字第1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11元,减半收取155.5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