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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州中心支公司与唐*更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永安**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公司)与被上诉人唐*更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唐*更于2015年11月23日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永安**公司支付其垫付款4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郏民初字第1742号民事判决,永安**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永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被上诉人唐*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唐*更购买的豫D2R711号小型轿车车架号为LGXC16DG381005576,于2015年6月20日在永安**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5年6月21日0时起至2016年6月20日24时止。唐*更的豫D2R711号小型轿车于2015年8月31日过户给其妹夫杨**。唐*更于2015年10月13日12时驾驶豫D2R711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郏县龙山大道与经三路交叉口南300米处,将行人李**撞伤。当时李**已怀孕5个多月,因事故造成胎儿死亡,李**在郏县中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治疗4天,花医疗费1227.89元,初步诊断:1、先兆流产;2、孕4产0,宫内孕5月余。出院诊断:1、孕4产0,宫内孕5月余,经阴道排一死女婴。出院情况:清宫术后3天,子宫收缩具体,阴道出血不多,要求出院,准予出院。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加强营养;2、禁房事42天。复诊时间:产后一个月来医院复诊。2015年10月19日经郏**察大队适用简易程序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唐*更负该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无责任。唐*更、李**经协商自愿签订如下协议:1、唐*更一次性赔偿李**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0元;2、款项自行交付,双方签字后生效,从今以后双方为此事无任何纠纷,永无后患。并由交警部门出具了40000元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

唐*更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赔偿清单:1、医疗费:1227.89元;2、误工费:4天×80元/天=320元;3、护理费:4天×80元/天=320元;4、伙食费4天×30元/天=120元;5、营养费:4天×10元/天=40元;6、交通费500元;7、精神抚慰金:37472.11元。共计4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唐*更与永安**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单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保险合同成立后,唐*更作为投保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唐*更的车辆发生事故,永安**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唐*更发生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唐*更已垫付给李**各项损失40000元,因交通事故造成李**5个月身孕流产,李**的损失为:1、医疗费:1227.89元;2、误工费:4天×80元/天=320元;3、护理费:4天×80元/天=320元;4、伙食费4天×30元/天=120元;5、营养费:4天×10元/天=40元;6、交通费100元;7、精神抚慰金:因李**所怀胎儿因交通事故死亡,给李**精神造成痛苦,身体造成伤害,故此费用以35000元为宜。共计37127.89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原审判决:一、永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唐*更垫付款37127.89元;二、驳回唐*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永安财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750元,唐*更负担50元。

上诉人诉称

永安**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其少承担30000元,并不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唐随更交通肇事造成李**流产,但并未造成骨折等受伤情况,该事故并不严重。原审判决支持35000元精神抚慰金过高,应以5000元较为适宜。

被上诉人辩称

唐*更答辩称:一审判决合理,同意一审判决。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证据、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证据、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财产保险合同纠纷。2015年10月13日唐随更驾驶车辆与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流产。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唐随更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无责任。本次事故造成李**流产,后果较为严重,原审判决据此酌定精神抚慰金35000元并无不当,永安**公司认为精神抚慰金过高的上诉理由证据不足,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永安**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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