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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新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新乡**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新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新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1元,减半收取40.5元,由上诉人新乡**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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