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鸿泰电**顺运输有限公司、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新乡**有限公司撤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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